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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管理考試重點-彙整-5-租稅與財產規劃
租稅與財產規劃
1. 所得稅法第8及14條---內容細讀
§8 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
一 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二%26nbsp; 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
三%26nbsp;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四%26nbsp; 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利息。
五%26nbsp;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
六%26nbsp;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七%26nbsp; 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
八%26nbsp; 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報酬。
九%26nbsp;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
一○%26nbsp; 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
一一 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14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本票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但個人領取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儲金之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其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2. *所得稅個人扣除額現在多少?(熟讀所得稅各項扣除額,如個人所得稅
3. 扣除額多少 1 47,000 2 42,000 3 -------- ) 個人綜所稅的標準扣除額,95年度起,單身為46,000元
4. *免稅所得類別(現行與新制都要熟)
5. *申報所得稅時免稅額及扣除額
6. *所得稅請留意屬地主義之案例。
7. 屬地主義
8. 免稅所得類別
9. 最低稅賦--營利事業及個人規範
10. 罰則
11. 申報規定
12. 贈與稅課稅原則
13. 遺產稅課稅原則
14. 節稅規劃
15. 贈與稅稅率4%~50%;遺產稅稅率2%~50%。
16. 所得稅請留意屬地主義之案例。
17. 免稅所得類別。
18. 申報所得稅時免稅額及扣除額。
19. 遺產稅之申報屬人兼採屬地主義之內容。
20. 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由買或賣方付? 由受贈人付。
21. 某甲投保定額年金保險繳費一百萬元,某甲於兩年後過逝,保險公司退還保費一百萬元,此一百萬需課稅否?
22. 大陸地區所獲之所得屬哪種所得,需課稅否?
23. 父母除每年贈與111萬內給小孩免稅外,另於小孩結婚時,父母可各贈100萬給小孩免稅。
24. 繼承之請求權。
25. 境內、境外繼承關係
26. 所得稅個人扣除額現在多少?(熟讀所得稅各項扣除額,如個人所得稅扣除額多少1 47,000 2 42,000 3 -------- )
27. 農業用地、公有用地、繼承、免稅規定等。
28. 捐贈宗教寺廟20萬元,可在綜所稅最高10%扣除對否 答案 (20%)
29. 大陸地區所獲之所得屬哪種所得,需課稅否?
30. 醫師,律師需申報綜合所得稅.
31. 桃園市民所得稅復查是找北區國稅局.
32. 綜合所淨額=綜合所得總額-全部免稅額-全部扣除額
37. 現行綜合所得稅-個人標準扣除額: 44000元 ……此為94年度以前的規定。
38.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
(a)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b)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c)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39. 免稅類別: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全年合計不超過18萬.
40. 居住境外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應就在中華民國境內的遺產,課徵遺棄稅.
41. 公務員任職40年,退休時月薪40000元,退休金是: 選項有3個200多萬, 1個400多萬
(這題請詢問講師正確答案)參考首次題解
42.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適用 : (a)限74年6月5日以後取得的財產 (b)差額分配請求權屬債權請求權 (c)稽徵機關不得主動核算該項請求權之價值 (d)當事人免列出請求分配財產明細 (e)主張自遺產扣除之時效
43.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因運用信託財產所產生之利益(含收益及孳息),其利益因係於發生時直接歸屬受益人所有,於所得發生年度併入受益人之所得課稅
44. 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補徵應?稅額者,應按補?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45. 綜合所得淨額 = 綜合所得總額 - 全部免稅額 - 全部扣除額
46. 標準扣除額: 單身44000元,配偶合併67000元
94年度起已調整為:單身44,000元,配偶合併88,000元, 94年度起已調整為:單身46,000元,配偶合併92,000元,
47.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旅居國外之華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48.不動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依規定扣繳6%分離課稅
配偶合併67000元
94年度起已調整為:單身44,000元,配偶合併88,000元, 94年度起已調整為:單身46,000元,配偶合併92,000元,
47.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旅居國外之華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48.不動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依規定扣繳6%分離課稅
49.甲贈乙土地,1.甲免納土增稅及贈與稅2.甲納土增稅,免納贈與稅3.甲納贈與,免納土增稅4.乙納土增及贈與稅 答案(4).說明: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原則由賣方(土地給人之一方)及贈與人繳稅,,例外則由買方(土地取得者及受贈人繳納).
正解應為:贈與人甲負擔贈與稅,受贈人乙負擔土增稅,依土地稅法 (民國 94 年 01 月 30 日 修正)
§5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 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二%26nbsp; 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三%26nbsp; 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前項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
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
- Mar 16 Sat 2013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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